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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在景区游乐设施内摔伤,谁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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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64岁的老陈玩心未泯,欲尝试景区的“探险船”项目,结果还没登船就摔倒受伤。这场意外该由谁来担责?近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景区经营者某园公司、项目经营者金某 ...

64岁的谁之过老陈玩心未泯,欲尝试景区的旬老“探险船”项目,结果还没登船就摔倒受伤。人景这场意外该由谁来担责?近日,区游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乐设景区经营者某园公司、施内摔伤项目经营者金某公司及项目管理者森某公司共同承担90%的谁之过赔偿责任,老陈自负10%的旬老责任,保险公司对应由被保险人(场所管理人)承担的人景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

六旬老人在景区游乐设施内摔伤,谁之过?

事情还要追溯到2023年8月,区游老陈购票到揭阳市揭东区某景区游玩,乐设在准备登上“探险船”游玩时,施内摔伤不慎踏空阶梯摔倒受伤,谁之过后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12天。旬老经鉴定,人景老陈构成十级伤残。

老陈受伤后,森某公司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多次与其协商赔偿事宜。协商无果后,老陈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某园公司与金某公司签订《项目合作合同》,约定由某园公司有偿提供景区内部分场地供金某公司使用,某园公司每年收取场地使用费;双方合作经营期间,案涉游乐项目发生的游客受伤事故所产生的责任全部由金某公司承担。合同签订后,金某公司将案涉游乐项目交由其独资设立的森某公司经营管理,森某公司为案涉游乐项目向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游乐项目系探险类项目,但项目经营者、管理者也应当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项目内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作明确的警示或告知。经查询事发时监控视频,老陈在进入案涉游乐项目游玩前,景区工作人员仅进行简单验票,并未尽到合理提示、告知义务。因该项目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院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老陈各项损失114203.2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揭阳中院提起上诉,主张应由某园公司、金某公司、森某公司、老陈承担各自相应责任,保险公司仅对森某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承担保险责任。

揭阳中院审理认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虽然投保人为森某公司,但涉案公众责任保险为场所责任保险,对在被保险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对应由被保险人(场所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负责赔偿。本案某园公司、金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亦是基于场所经营管理人的职责。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老陈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扩大保险公司的合同义务。此外,老陈作为年满60周岁以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公共场所游玩惊险刺激游乐项目时,应当对项目的潜在风险有明确的认知,更应该谨慎保障自身安全,其未注意观察周围环境,导致踩空摔倒受伤,对其自身损害后果亦有一定过错。法院于是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中,景区作为公共的消费娱乐场所,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和游玩环境,但在老陈游玩“探险船”项目时,景区工作人员并未对老陈的年龄进行核实或有劝阻行为,故应认定该景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同时,老陈作为患有高血压且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盲目进入涉案项目游玩,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官提醒,为提高游客的游玩体验感,大多数景区会经营具有一定风险的娱乐项目,经营者应在项目服务过程中以明示的方式告知游客安全须知,做好安全警示工作,定期排查风险隐患,必要时还需配备专业人员在意外发生时及时履行安全救助的义务。作为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游客在参与游玩活动中也应以保障自身安全为前提,在游玩前做好风险评估,注意到潜在的危险性,牢记安全第一的理念,千万莫让“舒心游”变“闹心事”。

文 | 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董柳 通讯员 林敏梅 李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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